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遵照国
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要写信申明事由并附原单位或街道
、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准假后方可推迟报到,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
请假逾期十天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
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区别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预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
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五条 学生必须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选修课),参加实践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记入本人档案。经补考及格的课程,记分时注明“补考
”字样。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
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七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锻炼进行综合评
定。
因疾病或伤残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的,经批准可改上保健体育课,成绩按保健
计入成绩册。上保健体育课的学生,必须由校卫生所开具证明(注明期限)、体
育教研室提出意见、经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的,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补考。如确有悔改
表现,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同时给予考试作弊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自学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统一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的可以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科的成绩记载。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须在该科
开课前的学期末进行。实验、实习、劳动、毕业设计等不准免修。
第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院系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
、上自习、实习、劳动、军训等都要考勤。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
者,不得参加本学期考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
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由班主任写出评语。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
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二条 学生学完全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超过的上级教学
计划规定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其他课程及格者经院
系批准允许跳级。
第十四条 一学期有三门考试课程或四门考查课程不及格者不予补考,直接留级
。经过补考,学期或学年累计有两门考试课程或三门考查课程不及格者,要予留
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的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
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不及格课程含旷考、作弊、协同作弊、偷改试卷、以零分计的课程和所在院系不
准参加考试而无成绩的课程。
第十五条 留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作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准予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又出现不及
格课程,累计达到退学规定的,按退学处理。如在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允许
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允许补考一次。
对休(停)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专业,可参照本条
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留级的不及格科目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都进行考核的,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考核不及格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科目。
第十七条 学生留级时原考核成绩达到80分或“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申
请免修不再参加考核(须到教务处办理免修手续,未经批准者不视为免修)。政
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军训、生产劳动、毕业设计等不得申请免修。
未达到良好以上成绩的课程必须重读,其成绩根据重读后的考核确定。
第十八条 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转入专业考核证实有利于发挥专
长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
习,却能在院系或其它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院系认为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条 转专业程序:
由学生向院系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研究同意,转入院系审查合格,报教务处审核
、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时间,要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休学:
(一) 有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学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根据考勤,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系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时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学生申请休学,要提交证明和本人申请,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到学生处办理
休学手续,并在教务处备案;
(二) 停发奖学金;
(三) 因病休学的要离校治疗;
(四) 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中途停学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
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
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休学期满持有关证件向学院递交复学申请;
(二)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
院复查合格;
(三)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退学:
(一) 学期有四门考试课程或考试、考查共计五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 经过补考,各学期累计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三) 已留级一次仍有三门考试课成绩或四门考查课成绩不及格者;
(四)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1年者;
(五)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 复学时经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七) 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八) 旷课50学时以上者;
(九)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十)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不宜继续学习者;
(十一)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二) 违反校规按学生违纪条例劝其退学者。
按本条规定退学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由系审批的退学学生,须报上级备案(包括死亡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原籍或在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 经诊断患有精神病及不符合健康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
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在校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修业至少满一
年)。未经系批准和办理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退学学生要按规定限期离校。
第三十一条 已经注销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励与处分按学院颁发的《优秀学生先进班级评选
及奖励办法》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记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第八章 毕 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要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对政治态
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表现和健康状况等写出评语,肯定成绩
,指明差距和努力方向。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完或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
部课程,考核及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按结业办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历年(指1—5学期)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科目数者,允许
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得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不再允许补
考)。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不及格或第六学期课程经补考未达到留级科
目数者先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一年内(即第二年5月份以前)允许补考(补作)
一次,成绩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以补考及格日期为准,并注明“换
发”字样。同时将其补考情况通知所在单位,记入本人档案;在一年内不申请或
经补考(补作)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允许补考(补作),同时不再换发毕
业证。
第三十八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